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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行急救车应成为习惯

时间就是生命,爱的通道就是生命的通道。这是对病人的生死考验,也是对沿途司机的文明考验。令人欣慰的是,在媒体的呼吁和交警专用道的保护下,原本处于拥堵高峰期的道路竟异常顺畅,全长15公里,只用了20多分钟。去年10月,一名重伤儿童从内蒙古转移到北京,北京让位给了整个城市。这辆礼貌的救护车再次体现了首都市民的高质量,值得高度赞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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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正如网友所指出的,礼宾救护车、消防车等应急车辆,是应该内化为自觉和习惯性的,还是在舆论关注下的被动选择?要知道,不是每个重症患者都能及时得到媒体、交警和护送的关注,更多的是突发情况;如火灾等危急情况,不能提前做出安排。

这个问题值得深思,不是给一个温暖的消息泼冷水。不可避免的现实是,占用应急车道的现象也同时存在,这与整个城市的让路趋势形成鲜明对比。曾几何时,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堵在路上,警笛划过他们的心肺叫个不停,有的车辆依然冷漠不动;很难挤出一条缝,有的社会车辆冲了过去。数据显示,仅2017年,就查处特种车辆交通违法4800余起、应急车道非法占用交通违法174.6万起。

司机只晚了几分钟,但对救护车上的病人来说,一分钟的耽搁可能意味着生命的终结。放任救护车的无礼行为自然受到道德的谴责。其实,是否回避不仅是一个高质量的道德问题,也是一个法律问题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,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,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;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车路线、行车方向的限制,行驶速度和信号灯;其他车辆和行人应放开。交警表示,有条件回避的社会车辆,不逃避特种车辆执行职务的,处3分、200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为了保证生命的畅通无阻,应该在道德和法律上同舟共济,教育和惩罚并举,让所有司机在自律和其他法律的长期共同作用下,能够认同自己并积极实践。

去年两会上,部分代表就畅通救护车“生命通道”提出建议。卫生委员会回应说,确保救护车的优先权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,也是一项法律义务。北京早高峰“15公里20分钟”的壮举,体现了对“生命通道”的尊重。我希望今后救护车的礼遇能变得正常,不再重复提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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